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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遗产引关注 律师称对其立法迫在眉睫

    • 2013-04-17 15:35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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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如果有一天你走了,你的数字遗产将会留给谁。我们说的数字遗产部包括什么呢?你的微博、博客、邮箱、聊天工具、网店甚至是相册还有你在游戏里花钱买到的装备。说到这个话题很多人觉得很错格,但是仔细想来在互联网时代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电子邮件、博客、微博还有个人的空间还有一些积分和双倍,它们承载的是人们的一种经历还有记忆,而且不仅是一笔精神财富而且更是一笔价值不菲的资产。

      日前淘宝网就宣布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离婚过户、继承过户的细则,以解决因夫妻离婚、店主去世的情况带来店铺分割和继承的问题,首次开始虚拟的网店转让。淘宝网的尝试再次引发了业界和网友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转让、继承、买卖等方面的问题的探讨,不少人都认为互联网发展到,网络上存在很多种,例如QQ账号、网游的账号等虚拟的财产,已经是具有堪比线下实体财产经济的价值,那么庞大的网络财产该如何处置呢?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明伟对此作出评析。

      郑明伟:对于这些数字资产,归于网店,还是说归于网络公司乃至于用户,其实这是由于数字资产的属性造成的,因为数字资产具有物权的绝对性,又具有债券的相对性,是属于物权还是债券,在法学理论上仍存在不同的看法,在2007年10月1日执行的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就引发了大家对数字资产这方面的争论。但是这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数字资产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按照这个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权益的归属,在这个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尤为迫切。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些遗产进行继承。

      而现在的用户在申请网络服务的时候,与网络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网络公司拥有这些装备等所有权,不仅有使用物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按照与网络公司的约定,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数字资产不是用户的遗产,不能当遗产进行处分,所以这些数字资产的归属权应该在实物分配更倾向于网络公司来拥有。

      在目前法律这方面相对空白和缺失的前提之下,由用户和相关的网站签署的用户协议当中提到了使用权和私有权的问题,可能会偏向于网站,这方面甲方的意见,但是之所以讨论这样的话题可能有一些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一对夫妻在QQ空间里存了之前的一些相片,但是一方可能因为意外去世了,另一方想拿到这些相片,不知道他的QQ密码的情况之下,可能就完全没有办法达到这件事情。

      郑明伟:像网络中的这些数字资产怎么样去继承?按现有的网络公司是必须按照公司的账户密码这样的规定的去操作,如果说确实由于它这里面的数字资产已经被处分,已经没有办法获得密码。前提是因为这个行为用户可能已经去世了,这种情况下得不到这样的密码,而且可能这个密码没有备份或者说给别人。

      可能作为相对方想要获得费用和合法的继承这些数字资产,这个合法拥有者要获得这些数字资产的前提是网络公司跟用户的协议,这样具有相对性的协议可能在这方面上有这样一个约束,这一方面对具体的用户上造成一些障碍。从另外一个角度上,也是保护了这些用户的隐私权,或者是千千万万的用户对此有相同的要求,虽然说夫妻在很多事情上具有财产的通拥性,在有一些隐私问题还是要牵涉到个人,所以还是要特别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这里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国家有没有针对数字遗产立法的必要,最近可能现在大家讨论的也是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整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相关的互联网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建立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呢?

      郑明伟:在数字资产确实越来越重要的这种情况下,网络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没有跟上,也缺乏了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应该是明确的对于数字资产的概念、转帐、网络上的继承、隐私保护这些进行立法,并且从多方位的进行保护。而且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网络的虚拟财产也是一种资产,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只要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个网络公司也会按照现行的制度在制定,规定了法律以后,然后再按照这些制度进行操作,制定各个公司这种相关的制度。在各个网络公司也会评判这些隐私权的关系,然后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所以在现有的这种网络条件下,国家就应该要针对这个数字遗产进行立法,这个是确实有必要的,而且也是迫在眉睫的。

      具体来说,在网络资产立法这个层面上,现在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和争论,数字资产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这可能一方面会体现在网络上QQ账号或者网络装备,可能在数字技术上可能是一个账号一个数据,但是在现实中在虚拟社会里面可能会把某一个人认同,或者一个虚拟的人。这种时候可能会发生很多跟现实生活不同的这样一些社会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在法律在对虚拟社会是肯定,也是应该会规范的。可是在规范的过程可能会存在有些还没有完全可以预计或者说完全可以规范的了的这种情况。所以在立法上,可能在相对来说会存在着一些滞后性,可能需要在实物中或者在理论研讨上进行全方位的讨论或者探索,在对网络资产及虚拟资产这样的层面研究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资产或者说对相应的互联网进行保护,这可能来说对广大的用户或者整个社会来说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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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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